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規程(試行)
本試行規程適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對依法依規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包括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未依法進行排污登記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的管理類別依照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確定。名錄未做規定的行業或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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